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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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将采用举证、答辩期前置程序。为了保护您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举证、答辩期前置是指进入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举证、答辩程序可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如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直接确定开庭日期,不再重新确定举证、答辩期限。
二、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举证、答辩期限,故请您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充分举证、答辩,以免影响您的诉讼权利。
三、诉前调解案件的举证、答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自您收到举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应在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前完成举证、答辩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有关举证、答辩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充分举证、答辩,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后,不再重新确定举证、答辩期限,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形除外。
二、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答辩期限后,向本院申请准许。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准许的,你方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答辩状。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应在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前完成举证、答辩。
三、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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